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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卷煙消費稅的計算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4年10月29日發布了《關於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4]22號)。為統壹進口卷煙和國產卷煙的消費稅政策,經國務院批準,調整了進口卷煙的消費稅稅率。[案例]某煙草公司每年從國外進口大量卷煙。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草制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965 438+0號)規定,進口卷煙壹律適用45%的比例稅率。因此,沒有人關註與應稅價值有關的進口香煙。然而,在2004年6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4]22號)後,情況有所不同。文件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每支標準進口卷煙(200支)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價格大於等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確定每支標準進口卷煙(200支)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or = 34.4元時,適用45%的消費稅稅率;在< 34.4元,消費稅稅率為30%。目前公司進口的每支標準煙(完稅價格+關稅)為35元。在臨界點附近,適用45%的消費稅稅率,每年進口50萬支此類香煙。根據現有規定,應繳納的消費稅為:1,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值=(海關完稅價格+關稅+固定消費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35+0.6)/(1-45%)= 64.73元2、應繳納消費稅=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固定進口卷煙年應納消費稅= 29.73× 500,000.00 = 65,438+04,865,000.00元。經過計算,公司覺得稅負過高。因此,與外國卷煙制造商談判降低卷煙價格,使每支標準卷煙的(完稅價格+關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草制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第壹條(壹)調整卷煙生產環節消費稅計稅價格新的卷煙生產環節最低消費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發布。(二)調整卷煙生產(包括進口)消費稅從價稅率。1.A類卷煙,即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轉讓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稅率調整為56%。2.B類卷煙,即每條標準品轉讓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稅率調整為36%。卷煙的具體率不變,即0.003支/支。(3)調整雪茄生產(含進口)消費稅從價稅率。將雪茄生產稅率調整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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