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者應當承擔參與非法集資的風險,不得轉嫁給其他單位。
2、清退資金應優先償還所有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可采取分期按比例歸還本金、折股和實物債務等方式。
3.償還資金不足以償還所有集資參與人本金的,按照出資比例統壹清償。
4.集資參與人獲得的收益,應當從其本金中扣除。
5.退賠資金的來源包括非法集資的余額和收益,以及非法集資者和其他有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6.非法集資者應加強資金歸集,與集資者充分溝通協商,制定清退方案,並可聘請第三方參與清退方案的制定和過程監管。
7.該條款不適用於刑事案件中的損失追繳和資金返還,仍按相關刑事法律法規辦理。
非法集資是壹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
綜上: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返還非法集資款的原則是確定被害人和受騙人的數額,然後按照追回的資金向被害人退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壹條
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
第192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