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淩本質上是壹種侵權行為,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欺淩的法律責任涉及三個主體,即欺淩者本人、監護人和學校。就行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校園暴力中學校失職有哪些表現?
在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責組織管理學生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能進行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2.對於直接關系到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沒有及時告知學生的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受到傷害。
3.學校有違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相關責任的其他情形的。如果學校發生上述情況,可以認為學校主觀上有故意、過失或者過於自信,屬於學校的責任事故,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稱的賠償責任。比如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學校未及時采取措施將學生送往醫院並通知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屬於學校未盡到保護義務;如果教師發現學生攜帶匕首等危險品進入學校等不當行為,未盡到管理義務。在上述情況下,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校園欺淩學校有過錯,當然要承擔責任。教師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老師不履行管理職責,學校玩忽職守。當然,他們也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根據法律規定,學校的責任因被欺淩者的年齡而異:如果被欺淩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推定學校有過錯。除非學校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零壹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