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培訓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退還培訓班費用的,服務購買者可以選擇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或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培訓機構退還費用。
2.但是,如果培訓機構在法律上、合同上已經向消費者提供了課程培訓,消費者是不能隨意主張退款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培訓機構在什麽情況下構成欺詐?
1.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則涉嫌詐騙罪。
2.教育機構不履行承諾、虛假宣傳、不退費的,不屬於欺詐範疇。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教育培訓機構合同屬於什麽合同?
側重於教育和培訓課程的合同壹般是服務合同。
服務合同屬於無名合同,是服務型合同。訂立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只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能夠獨立表達意思,才能成為合同的主體,其合同行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