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任何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只意味著公民可以做法律允許的事情。權利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實現。同樣,只有依法行使權利,國家才能保護這些權利。超越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和自由,必然破壞法律秩序,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該條規定,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也就是說,公民在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生活和集體組織的利益,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任何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造成壹定危害後果的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為什麽憲法做出這樣的規定:
該條類似於原則條款和兜底條款,因為不可能在民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規定公民的所有行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公民的行為是否合法、合理,可以利用這壹條來處理。
2.其法理基礎是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公民自由和公民權利,但行使時應當合法合理,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不得侵犯國家、社會、集體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3.如何理解國家的社會和集體利益?
國際利益包括國家財產、土地、法律和尊嚴不可侵犯,集體利益包括集體財產、名譽和榮譽不可侵犯。社會利益包括不違反社會道德。否則,即使法律沒有規定其違法性,也不應該認定這種行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