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四)武裝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以,這是壹起聚眾鬥毆轉化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對甲方來說,如果當時的情況是雙方徒手對打,也構成聚眾鬥毆,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乙方,對造成死亡的首要分子(推動者)和直接責任人員,以故意傷害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乙方自首並自願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