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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毆傷害案例分析。

案例:本人曾經辦理過壹個案件:周某與劉某發生糾紛後,周某叫來張某、黃某等人,劉某也叫來幾個人。雙方發生了群毆。因為周人多,劉沒動手,周、黃、張等人圍著劉打。其間,周某因喝酒神誌不清,持刀將自己的張某、劉某砍成重傷。後周某主動賠償張某、劉某醫療損失,張某、黃某主動賠償劉某醫療損失。壹審結果:因故意傷害罪,張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張和各四年,張提出上訴。二審歷時四年,張、四人被判死緩。本案中,周某、黃、張某作為聚眾鬥毆的參與者,造成兩人重傷(壹人系“烏龍球”所致),故界定為故意傷害罪。因周系初犯,積極賠償,從輕處罰四年;黃、張系從犯,積極賠償,可判緩刑。張雖被自己人打傷,也應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四)武裝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以,這是壹起聚眾鬥毆轉化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對甲方來說,如果當時的情況是雙方徒手對打,也構成聚眾鬥毆,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乙方,對造成死亡的首要分子(推動者)和直接責任人員,以故意傷害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乙方自首並自願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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