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人力資源及其市場的綜合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制度,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協調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監督管理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機構,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激勵政策。
(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續保辦法和基本養老金統籌辦法,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本地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維護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榮譽制度,組織實施相關政策的獎勵制度。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推動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標準,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和國家公務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和開發,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 全面負責本地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培養,負責人才引進項目的人才管理和全區聘請外國專家的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扶貧維穩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民工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負責區域勞務合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全面推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落實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落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企業職工工時和休息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落實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境外專家、其他境外人員和來華就業創業的留學人員以及外國(地區)企業代表機構中方員工的管理和服務,統籌管理境外智力引進、境外培訓和相關國際交流工作。
(十三)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或者突發事件。
(十四)承辦區人大、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