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單位要做好實習生的日常管理和考勤記錄,了解並幫助解決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強與學校和人事部門的溝通,做好實習工作。實習單位不得隨意終止與學生的實習關系,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終止實習計劃。實習單位應當根據畢業生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工作能力,對其實習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實習結束後,實習生將獲得適當的獎勵。實習基地要嚴格按照規定申請政府實習補貼,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貼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樹立安全第壹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的規定。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實習安全的監督檢查。實習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相關標準,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實習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實習不同於見習和實習,要註意兩者的區別。“試用期”也可稱為適應期或考察期。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相互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這是勞動合同法的壹個規定。實習期: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應屆畢業生後,原則上應安排實習。大學生和本科生實習期為壹年,研究生沒有實習期。
試用期滿者,辦理聘用手續,評定職稱,指定相應崗位,確定崗位。試用期滿不能達到試用期要求的,試用期可延長半年至壹年,或降低工資標準;成績特別差的學生可能會被學校開除,重新分配。實習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和考核的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