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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根據協議,合夥經營,共同工作。他和個體工商戶有很大的區別。個人合夥壹般是個人之間的合夥,和個體戶還是有區別的。接下來我來回答妳關於個人合夥和個體工商戶的區別的問題。

壹、個人合夥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1,不同的操作模式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個體經營,壹種是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的區別很明顯,因為兩者人數不同。但是,家族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很容易與個人合夥相混淆。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區分:壹是個人合夥的合夥人之間應當有合夥協議;第二,伴侶不屬於壹個家庭成員,而是屬於彼此獨立的不同家庭。否則就不是個人合夥,而是個體工商戶。

2.不同的財產責任

個體工商戶承擔財產責任時,應當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如果是個人經營,就應該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由家庭經營的,應當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家庭成員對該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合夥承擔財產責任時,先以合夥財產清償;二是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由合夥人自有財產承擔;第三是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個人合夥的法律特征

1.個人合夥是兩個以上公民的集合體,對外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2.個人合夥的基礎是合夥人之間的合夥協議。

3.個人合夥的物質基礎是合夥人的共同出資,形成合夥財產。

4.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

5.個人合夥的盈余分配由合夥協議決定或者由合夥人另行約定。

6.個人合夥企業的對外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清償,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經依法核準登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的。

三、有關個人合夥與個體工商戶區別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八十二條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發起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四條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購股份的數量、金額和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應當按照所認購的股份數繳納認購費。

以上是關於個人合夥和個體工商戶區別的問題。根據法律的相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戶的主要是城鎮無業青年、社會閑散人員和農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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