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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欺詐的立案標準

騙保的立案標準是,個人達到1萬以上,單位達到5萬以上,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騙保的立案標準是:

1,人身保險詐騙金額標準

(1),人身保險詐騙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二)個人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人身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2、單位保險詐騙的數額標準

(1),單位詐騙保險金額在5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

(2)單位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單位保險詐騙金額1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保險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的理由或者誇大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壹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為他人行騙提供條件的,以* * *保險詐騙罪論處。

第壹百七十四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壹,進行保險欺詐,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保險事故的鑒定人、估價師、證人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實施保險欺詐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保險詐騙罪的構成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反保險法的規定,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保險制度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客體是保險金。

2.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保險法》的規定,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大量保險金。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行為人必須具有騙取保險金的目的,保險詐騙罪可以故意發生在投保前或投保後。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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