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幫忙帶娃不應該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父母對子女有贍養義務,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義務。本案中,被告姜有撫養子女的能力,兩原告為被告撫養女兒不是法定義務。被告之女蔣某某長期由兩原告直接撫養,原告以此為由要求被告支付相應的撫養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於贍養費的數額,根據庭審中雙方的陳述,可以認定大部分贍養費將由兩原告承擔,但不排除被告承擔部分費用。對於原告的訴請,柯城法院參照2065.438+02至2020年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費的70%左右,確定為654.38+005萬元。
經過多次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壹致。故柯城法院判決被告姜支付原告、夏撫養費105000元,駁回原告、夏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判決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作為父母,應該積極履行養育義務。在我國大部分家庭中,老人不僅養壹代,還幫他們養下壹代。但是,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而不是祖父母的義務。只有在父母雙亡或無力贍養的情況下,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才有贍養未成年孫子女的義務。本案中,原告起訴“照顧孩子”不是為了辛苦費和勞務費,而是為了被告支付預先支付的撫養費。原告、夏撫養未成年孫女,體現了親情和倫理。但被告作為未成年孩子的父親,在妻子去世後應盡到撫養義務,多陪伴、照顧孩子,給孩子壹個健康成長的環境。
結論是長輩的幫助是建立在對兒孫無私的愛上的,但不應該是理所當然的。父母要繼承無私奉獻永遠感恩的善良,積極履行養育義務,不要讓老人出錢出力,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