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報告》第壹條第二款,政府與國有企業的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
壹是政企分開邁出實質性步伐。隨著財政體制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財政預算不再安排支出補充國有企業資本金性質,也不再安排資金彌補企業經營虧損,銀行也不再為困難企業輸血。國有企業以全部法人財產承擔對外責任,成為獨立法人。二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與投資者的公共管理職能初步分離。黨的十六大確立了“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壹,管資產、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監管大原則。各級國資委的成立,實現了政府機構設置中公共管理職能和出資人職能的分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從法律層面確立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責任定位。三是國有企業監管模式不斷完善。建立健全績效考核、重大責任追究等機制,使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層層落實;建立根據管理層的業績、風險和責任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的制度,實現“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深化內部分配制度改革,加強職工收入分配調節;加強產權轉讓監管,形成覆蓋全國的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平臺,從制度上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加強財務監督、外派監事會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督和檢查監督,強化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基本形成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管理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立並逐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落實國有資本出資人收益權。同時,充分尊重企業作為獨立市場主體的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不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