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審查專家意見時,要明白專家出具的法律意見很可能是片面的、片面的、狹隘的,因為他們在出具意見時可能受到委托人的欺騙。當事人可能只是想利用專家身份和地位的影響力向法院施壓,從而提高自己勝訴的幾率。但委托人提供給專家的法律材料和信息很可能是不完整的,委托人可能只提供對自己有利的材料和信息。專家沒有參與庭審,沒有經歷法庭辯論,沒有在法庭上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質證和辯論,他們在此基礎上做出法律意見的信息可能從壹開始就是不真實、不客觀、不相關的。如果在開庭前出具法律意見書,這種法律意見書的可信度就更低了。
法官要對自己的專業能力自信,立場中立,形象公正;並不是因為壹些知名教授、大牌學者發表了專家意見,就變得緊張、恐懼。照常對待律師和委托人的意見,對待專家的意見。因為專家意見只是壹方的意見,專家意見也可能是錯誤的。專家沒有法官豐富的咨詢,也沒有法官客觀中立,更沒有法官高尚的職業道德。壹個法官不能和壹方有任何利益交易,但專家可以公然接受當事人提供的金錢、宴請和各種好處。這就使得專家的意見不是以追求正義為第壹目的,而是以幫助壹方勝訴為第壹目的。當然,有些專家可能會說,他的意見完全是基於法律和良心。但由於其與壹方當事人作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關系,即使是基於法律和良心的意見,也無法給人以客觀、中立、公正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