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兩年。
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壹年。
擴展數據:
第48條規定:
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執行。
《司法行政機關關於強制隔離戒毒的規定》規定,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後應當書面通知其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5日內發出。
規定要求,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核對戒毒人員身份,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健康狀況檢查表。
戒毒人員身體受到傷害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移送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字。懷孕或哺乳未滿壹歲嬰兒的婦女將不被接受。
《條例》全面保護吸毒人員的權益。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分別設立女性吸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未成年吸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女性戒毒人員的體檢和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承擔。
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每周不得超過5天,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除法律明文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不得提供戒毒人員檔案信息。同時,禁止對吸毒人員進行毒品試驗。
人民網-司法部出臺規定:強制隔離戒毒應書面告知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