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不涉及財產關系,每筆收費的基本代理費為1000-8000元;
2.爭議標的在654.38+萬元以下(含654.38+萬元)的,每項基本代理費為654.38+0,000-8,000元;涉及財產關系65438+萬元以上的,除基本代理費外,其他費用按爭議標的大小,分段累計:
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含50萬元):4-6%
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3-5%
654.38+0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2-4%
500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1-3%
10萬元以上:1-2%
(二)對案情復雜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在上述標準金額以上與當事人協商收費,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3倍。
(三)涉及財產的債權債務案件,委托人要求執行風險代理費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執行風險代理費。實施風險代理收費的,收費金額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的爭議標的金額的30%。
(四)非訴訟法律服務,收費可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