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主要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第二,合法遺產的繼承原則
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原則,是指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遺產份額的基本標準。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是相等的。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壹般原則:
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壹般情況下,遺產數額按照繼承人數量平均分配。所謂“壹般情況”,是指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和對被繼承人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相近。所謂“遺產平均分配”,是指同壹順序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數額所占的比例相同,沒有明顯的區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繼承份額可以不平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只有被繼承人既有特殊生活困難又無勞動能力的,才能在遺產分配中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而不是指與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差。這裏的適當照顧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壹般情況下繼承人分享遺產足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數額特別大,繼承人對遺產的平均分配,完全可以保障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不需要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壹致”原則的體現。履行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主要收入來源,或者在勞務方面給予主要幫助。壹般來說,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比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有更多的贍養義務,所以法律規定他們可以分享更多的遺產。但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沒有照顧被繼承人,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僅不能多分,還會少分。需要指出的時候,這裏可以多扣分,而不是應該多扣分,這不是強制性的。
(3)繼承人有撫養能力和條件,但未盡撫養義務的,不應分割或分割遺產。這裏有兩個條件:壹是被繼承人經濟或生活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救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有能力,但不贍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可用。被繼承人不願幫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贍養義務的,不適用本規定。
(4)不平等分配也可以通過繼承人協商實現。同壹順序中,法定繼承人可以平分遺產,也可以協商分割。在達成協議的前提下,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這是繼承人自願行使繼承權的結果,法律不幹涉。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因為長輩去世而分割他們的財產。壹般情況下,我們會按照他們的遺囑來分,但也會出現無遺囑的情況。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和繼承順序,保護每個繼承人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