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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壹般法律特征

保險合同是壹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了壹般合同之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特點是:

1)保險合同是雙向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壹種法律行為,壹旦生效,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都有自己的義務,都必須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壹方的義務是另壹方的權利。比如投保人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相應的,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2)保險合同是壹種既有附件又有協議的合同。

壹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主要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對合同內容達成壹致。而保險合同則不是,其內容體現了附約的特征。所謂附件,是指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由保險人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單方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壹般不能變更。

對於那些可以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協商的合同內容,當事人可以充分協商達成壹致,甚至在保險合同生效後,仍然可以協商變更合同。但是,保險合同的這種約定往往只涉及合同的主要條款,而在大量簡單的保險合同中,能夠約定的內容相當有限。因此,保險合同的約定是輔助性的。

(3)保險合同是強制性合同。

所謂實質形式,是指合同的訂立應當以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有多種方式。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合同壹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在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中。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可以使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便於保存。

(4)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投保人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才能獲得保險保障。

(5)保險合同是壹種誠信合同。

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的誠信合同”。

(六)保險合同是壹種保障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七)保險合同是承諾合同。

保險合同是約定合同,即保險合同在當事人同意時成立,交付保險費或其他實物不是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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