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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苯並芘汙染與哪些因素有關?

食品中的苯並芘汙染與環境汙染和食品加工方法有關,解釋如下:

1.環境汙染:如植物葉片表面或土壤中沈積的未完全燃燒的煤和油;包裝汙染,如油墨包裝紙、橡膠管道運輸原料、糧油作物在煤焦油瀝青路上暴曬等,都可能使食品受到苯並芘汙染;

2、食品加工方法:煙熏食品、高溫油炸食品如反復使用的高溫植物油、食品炸焦等。可能產生苯並芘。

食物中苯並芘的來源如下:

1,高溫烹飪。無論是煎還是炸,或者是平時的烹飪方式,都可以讓食物變得美味,但是壹不小心,食物中的物質就會變成對身體有害的苯並芘。在高溫下,如果缺氧,有機物會裂解產生碳氫自由基,碳氫自由基會逐漸變化合成乙炔,乙炔通過環化逐漸生成乙苯,然後進壹步合成苯並芘;

2.燃料燃燒不充分。在制作食物的過程中,如果需要加熱,這些物質在燃燒過程中如果沒有完全燃燒,就會產生廢氣,其中會含有苯並芘。在工業生產和其他生活中,我們也需要燃燒能源物質。這些會產生廢氣的途徑會通過水、空氣或土壤進入我們的食物。

綜上所述,苯並芘是壹種強致癌物。生活中要註意不吃或盡量少吃煙熏食品,烹飪時少用高溫、長時間烘烤等方法,避免反復油炸,盡量減少油煙,減少苯並芘的攝入。如果感覺身體不適,建議及時去醫院,以免耽誤病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食品生產經營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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