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即合同當事人同意建立合同關系,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結束。《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而《合同法》第26條、第32條、第33條分別規定了承諾生效的具體方式,如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對方簽字蓋章、當事人簽署確認書,任何壹種方式的核心都是當事人意思的約定。我們認為,合同的成立有兩個要件:第壹,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第二,當事人意思相同。但在實際合同中,只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構成合同,需要交付物。需要註意的是,我國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作為實踐合同的只有保管合同。所以應該說,意思表示的同意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保管合同成立所需的定金交付是整個合同法的例外。合同的生效意味著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壹定的法律約束力,並具有預期的法律後果。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並不完全由合同當事人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合同的生效具有與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包括壹般合同生效適用的壹般要件和部分特殊合同生效適用的特殊要件。共同要求是:(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合法。根據這壹要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不確定;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也無效。除普通要件的內容外,特殊要件還必須具備:(1)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的達成或期限的到達。(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以及手續的完成情況。在上述情況下,合同雖已成立,但由於種種原因,可能無法生效或自始無效。因此,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不爭的事實。在貸款擔保實踐中,如果擔保合同先於貸款合同訂立,則擔保合同是典型的附生效條件合同。因借款未發生,未達到生效條件,擔保合同不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區別反映了不同的內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和範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於合同訂立的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是對合同的事實判斷。合同生效屬於合同效力的範圍,解決的是現有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是否達到或期限屆滿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是對合同法律價值的判斷。反映不同的意願。合同的成立強調當事人的合意,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只要有意思表示壹致這壹基本事實,合同就成立。合同的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系的評價,體現國家對合同的幹預,不僅要求意誌的壹致性,還要求意誌的真實性和自主性。元素的組成是不同的。解釋的應用是不同的。合同是否成立,可以通過在某些情況下適用合同的解釋方法,鼓勵當事人積極進行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來成立。就合同的效力而言,不存在適用合同解釋方法將無效合同轉化為有效的可能性。時間上有區別。合同的成立是其生效的邏輯前提,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才能談進壹步衡量其效力的問題。審查合同的效力,首先要審查合同是否成立。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但是否有效還需要進壹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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