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暴力的原因。壹方實施暴力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為酗酒,有的是因為生活瑣事吵架,有的是因為對方婚外情。法院在查明暴力原因時,會考慮暴力壹方行為的誘因;
2、家庭暴力的次數或頻率。暴力行為要連續、頻繁才能構成家暴,所以法院壹般會審查家暴的次數或頻率;
3、實施家庭暴力是否造成損害後果。如果只是輕微的打罵,沒有造成壹定程度的傷害,法院壹般不會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法院壹般會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的鑒定結論來認定損害後果是否嚴重。
以下家庭暴力證據得到法律認可:
1,受害方就醫時醫院出具的病歷或檢查照片;
2.家庭暴力後受害人的報警記錄;
3、相關鑒定機構對受害人傷情的鑒定結果;
4、以及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
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主要包括:
1.家暴後受害人報警記錄。
2.受傷方去醫院時醫院出具的病歷或檢查照片。
3.相關鑒定機構對受害人的傷情鑒定結果。
4.暴力方的書面保證或相關錄音。
5.鄰居朋友的證詞。
家庭暴力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家庭暴力受害者去醫院領取家庭暴力傷害相關醫療和住院清單。
2.從受害者到鄰居家,收集鄰居的相關證詞。
3.受害者將在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地方收集相關的錄音和錄像。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存在嚴重人身傷害的隱患。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按照規定,情節嚴重者要及時報警,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