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二十三條原規定為:手外傷(壹)1指骨粉碎性骨折或2指骨線形骨折;(2)缺半個指關節;(3)損傷後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側方不穩;(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掌骨完全骨折。
因此,僅憑第二掌骨開放性骨折的描述,並不能得出構成輕傷的結論。畢竟法律上的完全骨折和實際的開放性骨折沒有必然的對應關系。
但以上只是推斷,壹切以鑒定結論為準,這才是法律依據。
2.傷害罪能不能定罪,刑罰是什麽?
最終鑒定結論結果為輕傷的,可以依法追究對方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終鑒定結論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如果最終鑒定結論結果只是輕傷,那麽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將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賠償的話能賠償多少?
根據法律標準,傷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這壹標準的依據是2065438年7月10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16條。
但如果案件發生在2065438年7月1日之前,則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第17條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案件構成傷殘的,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傷殘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並說明原因。
無論適用侵權法還是人身傷害解釋,費用的計算都是以受害人實際發生的損害費用為基礎。如果妳的兄弟還在接受治療,現在還無法準確估計賠償金額。
4.實習單位和學校有責任嗎?
單位和學校是否有責任,關鍵要看是否有過錯。單位和學校有過錯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不是,他們不需要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受害人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做法醫鑒定。如果是輕傷以上,可以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賠償民事損失。如果是輕傷,只能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另外,民事責任的證據,比如醫藥費的發票、收據等,要保存好,以後作證會用到。
希望對妳有所幫助,也祝傷者早日康復,順利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