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聾到什麽程度可以辦理殘疾證?
聽力殘疾1級:
聽覺系統結構和功能受損極其嚴重,好耳平均聽力損失≥91dHL。在無助的聽力設備的幫助下,人們無法依靠聽力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方面受到極大限制,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其嚴重的障礙。
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嚴重受損,耳朵的平均聽力損失較好。
在81~90dHL之間,在無助聽音器的幫助下,他們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方面受到嚴重限制,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受到中度和重度損害,耳朵的平均聽力損失較好。
在61~80dHL之間,在無助聽音器的幫助下,他們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方面受到中度限制,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有中度障礙。
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結構和功能中度受損,健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65,438+0 ~ 60 DHL之間。在無助聽力設備的幫助下,理解和交流的活動略有限制,參與社會生活略有障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三條
殘疾人證堅持自願申請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員均可申領殘疾證。
第七條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證的受理和發放管理工作。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根據省級衛生計生委和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作出的殘疾分類和殘疾等級評定結論發放殘疾人證,並負責認定原始檔案的管理。省殘疾人聯合會和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殘疾人證的發放、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省殘聯和衛生計生委成立了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負責受理殘疾評定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