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輸送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
二。《關於同期改進相關報告和數據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二項,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存在下列關系之壹的,構成本公告所稱的關聯關系:
(1)壹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壹方25%以上的股份;雙方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方25%以上的股份。
壹方通過中間人向對方間接持股的,只要其對中間人的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其對對方的持股比例就按照中間人對對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等贍養、扶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經營同壹企業的,確定關系時應當合並計算持股比例。
(2)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均為第三方,雖然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條第(1)項要求,但雙方借入資金總額占任壹方實收資本的50%以上,或壹方全部借入資金的65,438+00%以上由另壹方擔保(貸款或與獨立金融機構擔保的除外)。
貸款資金總額與實收資本的比率=年加權平均貸款資金/年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
年度加權平均貸款資金=我借入或借出資金的賬面金額?我壹年中實際借入或借出資金的天數/365
年加權平均實收資本= I實收資本賬面金額?我實收資本每年實際占用天數/365
(3)雙方存在股權關系或均由第三方持有。雖然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條第(壹)項的規定,但壹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經營權,另壹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才能正常進行。
(4)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均由第三方持股。雖然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條第(壹)項的規定,但壹方購買、銷售、接受和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受另壹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壹方有權決定另壹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相應地從另壹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壹方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壹方委派或者任命,或者同時擔任另壹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由第三方委派或者任命。
(六)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等扶養、撫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有本條第(壹)項至第(五)項關系之壹的。
(七)雙方有其他實質利益。
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上述關系在年度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實際持續時間確定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