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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統計違法行為的處理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各部門統計機構作為調查機構,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作為統計資料管理者,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作為統計調查對象,都可以成為統計活動的參與者。這些單位的領導及其工作人員很可能犯下各種統計違法行為。

單位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其紀律責任的主體是單位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這裏所謂的直接責任人,是指直接實施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的人;所謂負有責任的領導人,是指擔任壹定領導職務,直接作出或者參與作出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決定,或者疏於管理,對統計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負有責任的人。這樣規定違法違紀的懲戒責任主體,是因為懲罰是附加在自然人身上的壹種制裁。沒有這個條件,懲罰就不可能存在。單位本身不能承擔處罰,單位的意誌由其權力行使者體現。因此,對單位違法違紀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都要受到處分。

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統計違法行為種類:

1.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2.拒報統計數據的;

3.壹再拖延統計數據;

4.利用統計調查損害公眾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

5.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虛假數據;

6.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數據、編造虛假數據的;

7.國家機關制發統計調查表未經報審或者備案的;

8.提供虛假或不完整的經濟普查數據;

9.不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告後仍不提供的;

10.地方、部門、單位領導人修改經濟普查數據、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篡改經濟普查數據、編造虛假數據的;

法律依據:

統計法實施細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國家統計任務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需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領導和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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