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規劃設計單位因規劃設計原因,造林成活率達不到最低標準的,有關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退還設計費並賠償經濟損失;施工單位未按技術規程進行綠化造成損失的,責令限期補種或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無證經營、加工、收購木竹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加工的木竹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同意占用林地、草地和園林綠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恢復原狀,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貴樹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和恢復原狀;非法收購古樹名木或者移植天然原生珍貴樹木的,沒收樹木或者其變賣所得,並可處以收購價款0至3倍的罰款;擅自移植造成古樹名木或者天然原生珍貴樹木死亡的,處以評估價3至5倍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擅自移植立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移植的樹木;處以所種植立木價值1至3倍的罰款;擅自運輸移植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運輸管理條例》關於無證運輸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取土、采石、挖坑、堆積植被的,由有關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退出,恢復原狀,依法賠償損失,並處被破壞植被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經批準破壞植被但不及時恢復,也不繳納植被恢復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未按照規定繳納育林費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壹)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未能按時完成綠化階段目標或任期目標的;
(二)違法制定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規劃指標,經勸阻無效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未能制止責任區內亂砍濫伐、破壞園林綠地和破壞草原事件的;
(四)森林火災和病蟲害、鼠害未及時撲滅而造成重大損失的;(五)在規劃設計、苗木準備、施工組織、檢查驗收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浪費、挪用綠化資金的;
(七)擅自砍伐古樹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貴樹木。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