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錄音也可以作為證據,聲紋匹配可以定罪。但僅憑聲紋是不可能的,還需要其他證據壹起定罪。這是壹件非常嚴肅的事情。
刑事案件需要大量的證據,其中口供是壹種非常重要的證據,但其他證據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視。先介紹第壹個問題,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口供能否認定犯罪。如果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這個時候法院應該作出無罪判決。但如果檢察院起訴,壹般不會有其他證據,因為檢察院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調查。這時候證據就會得到口供之外的其他證據,比如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這些也是證據,這些證據很容易找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那麽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就應該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偵查、審查起訴這些程序。接下來,法院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偵查記錄,以及起訴書和辯護人的辯護,做出判決。強制措施也可以變更,比如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或者直接解除強制措施。此外,這些不受偵查、審查、起訴期限的限制。法院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斷。這也有利於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降低誤判的概率。不是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就不能定罪的。事實上,在刑事案件中,任何證據都會受到孤證不能定罪原則的限制。沒有這個原則,就容易誤判或錯判,公安機關也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妨礙司法公正。但是現在也有壹個問題。筆錄能否成為定罪的唯壹證據。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筆錄不能按類別分類,比如也會進行調查實驗。現場勘查時也要制作筆錄。如果只有筆錄,筆錄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據此給嫌疑人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經開庭審理後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的,應當排除相關證據。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提審時及時到場;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前款規定的,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終結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