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主體為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傷殘鑒定申請的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認定主體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的,工傷認定委員會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人的申請;傷殘鑒定的前提是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工傷認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條例》。鑒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期終結、帶薪停工期的確認、勞動能力傷殘程度、生活自理傷殘程度等。申請工傷認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包括: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相關材料(包括職工個人信息、職工工傷信息、醫療機構診斷信息等。);傷殘鑒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對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傷情鑒定。傷殘鑒定的內容包括:精神狀態、生理功能、街跑結構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交通事故證明、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傷殘診斷證明等。工傷認定申請時間為治療期滿後(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鑒定申請時間為醫療終結後。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是指需要對因工受到傷害的職工進行傷殘鑒定的活動。傷殘鑒定通常是指壹定程度的人身傷害鑒定,包括工傷鑒定和交通事故鑒定。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