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戰退出現役、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撫恤標準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因戰、因公、因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給予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
3、殘疾軍人需要準備假肢、三輪車等輔助器具的,屬現役的,由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4.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本單位工傷職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和醫療待遇。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將其辭退、開除或解除勞動關系。
5.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買在中國境內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和民航航班的車票;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減50%的優待。
6.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遊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十壹條。因戰、因工、因病致殘的現役軍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之壹致殘的,應當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之壹致殘的,視同因工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疾病致殘的,視為因病致殘。
第二十二條傷殘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礙的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壹至十級。
傷殘等級的具體評定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經醫療後符合評殘條件的,應當評殘。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其利害關系人系精神病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壹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金;因病致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壹至六級的,享受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