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救濟金,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帶上身份證;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失業保險繳費手冊、繳費憑證及1寸近期照片1張。
被城鎮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錄用的退役軍人,由所在單位或本人憑繳費年限證明和轉業軍官(文職幹部)證或士官(義務兵)退伍證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視同繳費年限記入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入伍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士兵,其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到部隊,由原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全部繳費記錄。退出現役後繼續參加失業保險的士兵,應當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根據《關於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幹問題的意見》([2001]國轉聯8號),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城鎮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錄用後,應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繳納失業保險費,其現役年限不再視為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處於失業狀態。
參保繳費年限從當地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之日起累計計算。
參保繳費滿壹年後失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退役軍人,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法律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四十五條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分配工作的退役士兵,接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