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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者先給大家講講這個被處罰過的真實案例。
去年9月,趙先生就汽車被刮擦壹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明及其父母賠償車輛維修費1500元。
原來,趙先生停在小區停車位上的車被小明和另壹名幼童劃傷。這輛車由4S壹家商店修理,花了3000元。其中壹名幼童的父母已賠償趙先生1500元,但小明父母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趙先生起訴要求小明及其父母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現場監控視頻和車損照片基本證實,小明在趙先生的車附近玩耍時,用異物在車身上劃動,導致車身多處劃痕,因此小明應對趙先生的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小明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監護人,小明的父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明及小明父母賠償趙先生車輛維修費1500元。
執法者想說的是,公民的財產依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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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回到東莞,根據網上的信息,這次劃船的四個孩子都是青少年,他們有壹定的常識和判斷是非的能力。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和引導者,父母不僅要保護孩子免受傷害,還要引導孩子成長,真正承擔起教育的重任。“熊孩子”遇到了麻煩,他沒有能力做出賠償。最後,他不得不由父母承擔。
事實上,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兒童劃傷他人汽車、損壞汽車標誌或傷害小動物以及破壞他人財產的情況並不少見。普法工作人員建議,家長要註意孩子的不當行為,給予正確引導,避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和孩子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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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孩子的錯誤買單,在法律上也是有據可依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