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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多大之前,孩子合法判給母親撫養。

壹般來說,2歲以下的孩子離婚時應該判給女方撫養。如果男方也想要孩子的撫養權,在孩子不滿2周歲的情況下,他絕對不會同意離婚;已滿2周歲的子女,應結合雙方的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本著有利於子女的原則,判斷子女撫養權的歸屬。要知道,訴訟本身就是壹個博弈過程,影響孩子撫養權的條件也會呈現動態變化。所以,即使知道孩子是誰獲獎的概率再高,也要知道怎麽去爭取。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父母不能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壹致,雙方爭奪子女撫養費,那麽主張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首先要證明自己具備以下情形,才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1)具備優先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2)孩子願意和他們壹起生活;(3)有供養能力。

1.優先給予直接支持的條件。對於2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與他們壹起生活,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優先考慮其中壹方: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子女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長期不能治愈的傳染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父母壹方享有直接撫養優先權的,可以認定子女由他直接撫養。

如果父親和母親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但子女已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視為子女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優先條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條件,作為直接支助的相對優先條件,僅適用於父母雙方直接支助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並且雙方都要求子女與他們生活在壹起的情況。

2.孩子的意見。父母對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有爭議,應咨詢子女。因為它有壹定的識別能力,尊重它的意願更有利於它的健康成長。然而,這不是絕對的。如果孩子的選擇明顯對其成長不利,就不能盲目從中選擇。

3.父母養育能力。育兒能力主要是指父母的經濟收入、離婚後的生活狀況以及是否有能力和時間教育孩子,督促孩子學習。實踐中,在對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進行綜合判斷時,壹方面要看到這是壹個動態而非靜態的過程,法官的判斷要有前瞻性;另壹方面,要結合個案中孩子的實際情況,以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以上因素中,對妳肯定有利有弊。筆者代理離婚案件10多年的實踐,通常是創造條件強化有利因素,采取措施填補不利因素。妳的情況可以和上面對比,有需要可以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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