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批準。主要包括:工廠項目的立項和備案、土地使用、選址和環評、取得土地使用證和規劃審批等。其中部分可以同時進行,大部分地區的具體操作流程基本相同,部分地區在具體細節上可能會有不同的順序和操作方法。
2.施工前的施工程序(建設局):施工圖審查審批、建設工程單體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招標許可證(建設局):建設用地許可證、施工申請表及編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標通知書、意外險保單、圖紙審查審批。
3.建設後驗收(審計局、建設局、消防隊、氣象局、環保局):環保驗收、審計驗收、規劃驗收、防雷驗收、消防驗收、工程驗收。產權證(房管局):登記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兩份、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等。
實踐中,大量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生產經營。對於需要取得集體土地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在現有法律環境下應該更加慎重。可以考慮以下方式規避法律風險:
1.通過股份轉讓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但對於只需要解決用地問題的企業來說,這種方式會面臨壹系列其他問題,比如整個企業的產業轉型、債權債務重組等。對於長期生產經營需要征用大面積土地,需要大量建廠的企業,建議從源頭上規範征地方式,避免無效合同造成更嚴重的經營損失。
2、通過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上的現有房屋實現生產經營場地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