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需要在停車場、居民區等地短時間駕駛車輛,才能移動車輛。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對公眾開放的居住區、內部道路、公共停車場、地下車庫等都屬於道路的範疇。有些司機認為挪車不能算開車,但在司法實踐中,開車行為可以歸納為三個步驟,即“上車”、“打火”、“動車輪”。只要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了身體上的移動,就可以認為已經完成了駕駛行為,所以在居民區或者停車場內移動汽車的行為也會被認為是刑法上的駕駛機動車上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 *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