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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辭職和自願辭職有什麽區別?

協議辭職和自願辭職的區別如下:

1.協商辭職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自願離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與單位協商辭退補償有哪些註意事項?

再好的單位,也有不盡人意的地方,會導致不得不和單位說再見。在與單位協商辭退時,至少需要註意以下幾點:第壹,進單位壹定要找到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這是維權的關鍵,也是與單位談賠償的前提。其次,要明確在單位的工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在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被辭退時可以得到的補償就越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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