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司法判決是非對抗性的,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對司法判決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只有無條件服從執行,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協助法院執行的行政行為才應體現這壹點。當事人對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協助法院執行的行為不服的,不能對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協助的行政行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應當對引起該行為的司法判決提起申訴。
[案例]
安徽省碭山縣碭山鎮居民杜建於2003年向黃明借款65438+萬元,並以自己的房產作抵押。後因杜健無力償還,黃明訴至碭山縣人民法院。法院判決杜建償還黃明借款65438萬元及利息,並查封杜建借款時抵押的房產。杜健未履行法院判決,黃明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04年3月,法院將杜健的房產作為賠償金判給黃明。
同時,碭山縣人民法院向碭山縣國土資源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協助辦理該房產120平方米土地權屬過戶手續。碭山縣國土局在未進行土地初始登記的情況下,於2004年8月直接為黃明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緊鄰西部的杜威認為,政府給黃明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的120平方米土地中,有30平方米原是兩戶人家使用,因此無法將這塊土地的範圍確定到黃明。國土局認為,給黃明的120平方米的土地是法院裁定和鑒定結論中認定的面積,國土局無權更改。
杜威不服,向碭山縣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碭山縣人民政府發給黃明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法院認為,碭山縣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黃明發放土地使用證是碭山縣法院委托其執行民事判決的行為,杜威提起行政訴訟對協助執行行為進行審查的法律依據不足,故法院依法駁回了杜威的訴訟請求。杜威不服,上訴至蘇州中院,中院維持了壹審判決。
[分析]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是否可以對國土資源局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以協助法院執行,是壹個值得考慮的問題。
筆者認為,國土資源局協助法院執行的行政行為不同於國土資源總局在土地管理方面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司法行為所致,應當是準司法行為。
所謂準司法行為,是行政機關協助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具體事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準司法行為不可訴,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不服這種準司法行為,不能啟動司法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原因如下:
第壹,準司法行為是司法程序造成的。人民法院為執行法院判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要求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協助執行判決的,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執行協助執行的司法判決。協助法院執行的行政行為完全依賴於法院的司法行為,是司法行為在國土資源領域的延續和延伸。
第二,司法程序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矛盾的最終途徑,所以司法判決也是解決矛盾的最終判決,是非對抗性的。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對司法判決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只有無條件服從執行,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協助法院執行的行政行為才體現在這壹點上。當事人不服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協助法院執行的行政行為,即不服法院司法判決的,不能直接對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協助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而應當對引起該行為的司法判決提起申訴,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原裁定、判決進行再審。再審程序糾正原裁定、判決後,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可以改變原行政行為,作出新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