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擴展:
心理咨詢師應當尊重來訪者的個人隱私,無論是在個體治療還是團體治療中,都有責任采取適當的措施為來訪者保守秘密。
1,心理咨詢師有責任說明心理咨詢的保密原則以及該原則在應用中的局限性。在群體協商中,首先要在群體中確立保密原則。
2.心理咨詢師應該清楚地認識到保密原則的應用有其局限性。
以下情況是保密原則的例外:
(1)當心理咨詢師發現來訪者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嚴重危險時。
(2)來訪者患有可能危及他人的致命傳染病時。
(3)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或虐待時。
(4)當法律要求披露時。
3.出現上述(1)、(2)、(3)情況,心理咨詢師有責任對對方法定監護人進行警告;在(4)的情況下,輔導員有依法辦事的義務。
但要求法院及相關人員出示合法的書面要求,要求法院及相關人員保證這種披露不會給臨床職業關系帶來直接損害或潛在傷害。
4.心理咨詢師只有在征得來訪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心理咨詢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或演示。
5.與心理咨詢師的咨詢工作有關的信息(包括病例記錄、測試材料、信函、錄音、錄像等資料)屬於專業信息,應嚴格保密。只有經過授權的心理咨詢師才能訪問這些信息。
6.在心理咨詢中,壹旦發現來訪者對自己和他人有傷害,就必須啟動危機幹預計劃,防止意外發生。如果妳咨詢其他心理咨詢師,妳應該把機密信息的暴露限制在最低限度。
知情同意原則
知情同意包括三個基本要素,即通知、自願和能力。告知是指在來訪者做出知情同意之前,咨詢師有義務和責任告知來訪者以下信息:特征、性質、預期療程、費用、保密範圍等。如果來訪者在未被充分告知的情況下做出知情同意,在法律上會被視為無效同意。
自願是指在做出知情同意的過程中,來訪者沒有受到外界的誘惑或脅迫,其決定是自願的、獨立的;能力是指來訪者作為知情同意的法律主體,應當具備法律所要求的能力。
1.心理咨詢師需要在建立咨詢關系的初始階段,告知來訪者咨詢的特點、性質、預期療程、費用、保密範圍,並為其提供充分的提問機會,對其問題給予解答。
2.我們應該與來訪者討論咨詢目標並達成壹致。在使用尚未被廣泛認可的治療技術時,心理咨詢師需要告知對方該咨詢技術的發展現狀和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
3.當為來訪者提供服務的咨詢師處於培訓階段,其主管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時,作為知情同意程序的壹部分,有必要告知來訪者咨詢師處於培訓階段並在其監督下運作的事實。
4.來訪者有權隨時終止咨詢或更換咨詢師。
5.如果來訪者沒有做出決定的法律責任,但心理咨詢是必要的,可以要求監護人采取“替代同意”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