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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建立綜合所得稅年度征稅制度。此次改革,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納入綜合征稅範圍。在按年納稅的基礎上,實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匯算清繳、多繳少繳、優化服務、事後抽查”的征管制度。

2.適當提高基本費用扣除標準。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由原來的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每年6萬元)。

3.首次設置專項附加扣除。在增加基本扣除的基礎上,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進壹步增強稅制的公平性。

4.調整和優化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在改革前工資收入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基礎上,擴大3%、10%、20%三級低稅率,縮小25%稅率,30%、35%、45%三級較高稅率不變。

5.增加反避稅條款。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獨立交易原則減少本人或其關聯方應納稅額,或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以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納稅調整,營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稅收環境。

6、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體系。打造自行申報系統、納稅人識別號、反避稅條款、部門信息共享、部門稅源協同管理、納稅信用申請等六個方面的稅收征管制度創新。附加扣除。是落實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措施之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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