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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二)

主題3因果關系

1.因果關系: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幹預因素異常,對危害結果的“貢獻率”較大,則可以中斷之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判斷:(1)基於條件論(條件論的“條件”必須是“危害行為”;“條件”是指實行行為,但不包括預備行為)(2)因果關系的中斷——條件理論的修正和限制。

二、客觀歸責理論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制造法律不允許的風險(如果風險降低,客觀歸責應排除;如果行為沒有降低風險,也沒有增加風險,結果不能歸因於行為;雖然行為人制造了危險,但如果這種危險是被允許的(法律行為),則排除客觀責任。) 2.意識到不允許的風險。也就是說,行為人所制造的不允許的危險是在結果中實現的(以下排除客觀責任:行為雖然對法益造成了危險,但結果並不是由危險引起的,而是偶然地、與危險同時發生的;不存在行為沒有實現就不被允許的危險;護士在給病人註射抗生素時沒有給病人做皮試,因此病人死亡。事後發現,連皮試都查不出病人的特殊反應。雖然行為違反了註意規範,但結果不是違反註意規範造成的,不包括客觀歸責)3。結果沒有超出構成要素的保護範圍。被害人自我責任(被害人自願的、完全負責的行為導致了後果,這是被害人自我責任的法理)包括:1、參與他人故意自殘行為2、接受他人危險行為。

話題4認知錯誤及相關問題

?壹、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因果關系錯誤對事前的故意沒有影響(結果延遲)(死亡較晚):壹般來說,因果關系錯誤沒有影響,故意犯罪的既遂結果實現較早(死亡較早):如果行為的實施造成了危害結果,則成立了既遂的故意犯罪;如果不是,否認故意犯罪的既遂。

?二、犯罪故意的轉化,新的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增(減):行為對象統壹,侵犯的法益相近。處理方式:在犯罪故意上升的情況下,以較高者為準;犯罪故意減少的,老(高)者只以壹罪論處。2,又壹次進攻。前壹個犯罪已經完成、未遂或者終止後,另壹個犯罪又企圖實施另壹個犯罪,應當數罪並罰。處理方式:原則上數罪並罰;侵犯的對象不同,法益相同的,不實行同種犯罪合並。

?議題5排除犯罪原因

1.自衛:1。正當防衛的限度應當寬大;2、防衛行為是否過分,應以防衛人當時的立場來判斷,而不應以冷靜的第三人的立場來看。(行為過激,但結果不過激,仍屬正當防衛;如果行為適當,但結果過分,仍屬正當防衛;過當的行為和過當的結果屬於防衛過當;對於壹個非暴力犯罪,但屬於連續侵害,對被害人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即使導致加害人逃逸未死亡,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

二、受害人的承諾和風險控制1。在被害人的承諾中,承諾必須是基於被害人的真實意願,玩笑式的承諾,以及基於脅迫或強迫而作出的承諾,不妨礙違法性。(承諾的動機是錯誤的,承諾仍然有效;2.風險支配與責任分配:(1)自我危險參與是指被害人的行為是導致侵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或者被害人自己支配了侵害結果,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2)基於共識將他人置於危險境地。對危害結果的支配權不再受被害人控制,行為人主導結果,仍視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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