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發送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
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他人所有的財產,並及時通知財產所有人。
* * *有人同意分割* * *所有的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有效。協議分割後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被執行人享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對享有份額的其他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 * *有人提起財產分析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財產分析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財產執行中止期間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