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請人是取得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
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研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壹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和產品安全保證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
對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壹規劃、統壹管理和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簡化其下屬企業(包括其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準入條件,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四)符合同類別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