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的,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責令其限期改正決定的要求,停止違法行為,改正錯誤。
2.好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應當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單位、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有嚴重違規行為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沒有明確將擅自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人以此為手段實施刑法規定的犯罪活動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