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所說的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而言,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壹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權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壹定的限制。相鄰權本質上是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是:
1,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鄉村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鄉村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3、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4、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在農用地、林地等非建設用地上進行建設;
5、非法轉讓、買賣、出租或者變相買賣、出租建設用地的;
6.無法提供職能部門或住建局出具的允許施工的其他書面材料;
7.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在農村建房,相鄰的鄰居有義務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無理阻止建房,當事人可以向村委會反映情況,解決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
第288條
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289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290條
用水、排水的相鄰關系房地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291條
有相鄰交通關系的房地產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需要使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92條
相鄰土地的使用房地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房屋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等需要使用相鄰土地或者建築物的,該土地或者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