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檔案法由原來的6章27條擴充為8章53條,增加了“檔案信息化建設”和“監督檢查”兩個專章,為檔案工作的改革轉型創新發展提供了較為充分的法律保障。修訂內容主要分為八個部分:
①完善檔案管理制度。
明確國家和地方檔案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政府預算。
(2)、完善檔案管理制度。
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明確事業單位等單位的歸檔範圍和檔案管理責任;規範檔案收集加強檔案服務企業管理。
③促進檔案的開放和利用。
將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由30年縮短至25年;要求檔案館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
④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
確保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數字檔案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⑤.完善檔案安全工作機制。
改善檔案保管條件,確保檔案信息安全。
⑥.加大對檔案工作的支持力度。
加強檔案工作的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推動檔案科技進步,促進檔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檔案事業。
⑦、增加檔案監督檢查的規定。
明確監督檢查項目,完善監督檢查措施。
今天,提高法律責任。
對損毀、擅自銷毀檔案,擅自復制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檔案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罰款數額和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