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規定,不延長國籍證書有效期的,登記機關可以直接註銷該漁業船舶的國籍。攜帶合法、完整、有效的船舶證書出海生產,是每個船東的義務和責任。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監管,整治“船證不規範、三無漁船”,是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的必要措施之壹。我區將啟動“國籍證書到期未延期的,依法註銷漁船國籍”行動。國籍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或之前的,請持相關材料到金普新區漁港監督301室辦理換證。目前疫情尚未結束,請提前預約續保。
《捕撈許可證管理規定》(2020年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第2018號第1號發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第5號修訂,以下簡稱《規定》)實施以來,各地對此高度重視,全國漁船分類分區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由於受宣傳普及率、漁民認知習慣、新冠肺炎疫情等多重因素影響,並考慮到上述實際情況,為統籌做好海洋漁船和捕撈許可證的規範管理和漁民利益保護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延期期限。海洋漁業船舶自證件簽發之日起,丟失、拆解、毀壞後未及時辦理制造或者改造手續,或者捕撈許可證等證書被註銷後未及時辦理重新申請的,相關船舶所有人可以在2020年65438+2月31日前辦理制造或者改造手續或者重新辦理捕撈許可證。逾期不申請的,將嚴格按照《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關於外延的範圍。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第壹條所列問題的,不適用第壹條規定,嚴格按照《規定》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處理。本次漁船核查中發現的“無證船”和“僵屍船”參照本條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