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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申請多少天回復?

行政機關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最好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答復。需要延長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的次日起計算。申請人親自遞交申請的,遞交日期為收到申請的日期。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收到申請的日期。以普通信函等無回執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機關應當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天與申請人進行確認,確認日期為收到申請的當天。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機關傳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雙方確認的日期為收到申請的日期。

行政機關需要明確告知延長答復理由的,自申請之日起,最長答復期限延長至4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40個工作日內,但壹般不會超過太多。所有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只是根據生產、生活或者科研的特殊要求而申請公開的。該應用被認為對信息有特殊需求。如無特殊需求,無需申請公開,有特殊需求的政府應當公開(當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無需提交有特殊需求的相關材料。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描述;

3、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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