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催收函:是指銀行每月定期發送催收函,提醒客戶及時支付逾期債務,對逾期用戶有警示提醒作用。催收信可以根據用戶當前的逾期情況采取不同的催款方式,警告客戶如不及時還款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信件內容:
信用卡催收函應包含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信息、欠款余額、催收原因、持卡人相關權利義務、賬戶狀態查詢、還款情況、提出異議及提供相關證據的途徑、銀行聯系方式。
(2)信件應以掛號信寄出,註明信用卡賬單地址。短信提醒和信函催收是信用卡欠款最常用的催收方式,在低風險用戶中催收效果最好。
3.電話收集
(1)電話催收的聯系電話合適的選擇順序是:手機、工作電話、家庭電話、直系親屬電話、聯系電話。
(2)在具體工作中,催收人員允許持卡人做出還款承諾的時間隨著催收次數的增加而減少。
(3)電話接通但持卡人不在時,催收人員應留言通知持卡人及時與銀行聯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多次催告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