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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的概念和特征

刑罰的概念和特征;

刑罰是國家創造的適用於犯罪人的特殊制裁手段。它剝奪了罪犯的某些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罪犯及其行為的負面評價,起到了改造罪犯、保護社會、警醒世人的作用。刑罰是掌管國家政治的統治階級為懲罰犯罪而在刑法中規定的最嚴厲的強制手段,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實施和執行。刑罰不是誕生於人類社會,而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懲罰犯罪、鎮壓被統治階級反抗的重要工具。我國刑法中的刑罰是人民法院依法懲處犯罪分子的最嚴厲的強制手段。

犯罪構成特征:

1.犯罪構成是壹系列主客觀因素的有機統壹。

犯罪構成要件是指確立或構成犯罪所必須滿足的基本條件。任何犯罪構成都包括許多要素,有些屬於犯罪的客觀方面,有些屬於犯罪的主觀方面,它們有機地統壹起來構成犯罪構成。

2.犯罪構成是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誌。

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指從類似案件的各種事實中抽象概括出來的,具有* * *性質,對犯罪的性質和危害性具有決定性意義的事實。任何壹種犯罪都可以用許多事實特征來解釋,但並不是每壹個事實特征都是犯罪的重要要件。只有那些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程度起決定作用,並且是犯罪成立所必需的事實特征,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必須將構成要件的事實與其他事實區分開來。

3.該罪的構成是合法的。

必須在刑法規範中規定或列入犯罪成立的構成要件。只有法律選擇的案件事實特征才能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在立法者看來,某種行為成為犯罪的前提條件是構成要件不可或缺。犯罪構成要件的合法性與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是完全壹致的。只有滿足了犯罪的所有構成要件,壹個行為才能構成刑事違法。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典關於犯罪構成的規定分別通過總則和分則來實現。因此,在認定具體罪名時,應以刑法總則為指導,根據刑法分則逐壹認定案件事實,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綜上所述,刑罰是刑事處罰的簡稱,是指國家機關因違反刑法規範而實施的法定強制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要懲罰的類型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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