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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如何懲治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刑法中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處罰需要根據行為人破壞環境的行為來確定。需要註意的是,壹旦行為人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此時需要依據相關刑事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認定環境汙染犯罪,需要正確區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

兩罪均屬於結果犯範疇,均造成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嚴重後果,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形式,部分情況下存在故意形式,但主要是間接故意。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汙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料罪。那麽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保護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玩忽職守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嚴重後果。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環保部門嚴重不負責任,導致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發生。這種嚴重的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

3.不同的主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主體沒有限制。後壹種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產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種破壞環境的行為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受到懲罰。比如,未按法律規定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備,擅自處理水汙染物。具體處罰包括罰款和警示燈。

此時,我國對故意破壞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需要根據故意破壞環境犯罪行為的具體程度來確定。這時要註意的是,不同的破壞環境和生態的犯罪行為,在我國不同的特別法中也有專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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