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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必然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危害結果發生時要求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因果關系的問題很復雜,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或層面來把握:(1)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壹般來說,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法定的關系;偶然因果關系是指行為本身並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必然性,而是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加入了其他原因(條件),即偶然跨越了另壹原因的發生,而這壹後來合法涉及的原因造成了這壹危害結果。偶然關系往往只對量刑有意義,這也是我國壹般刑法理論的觀點。按照我國刑法的壹般理論,偶然因果關系通常原則上對量刑有壹定意義,但不能斷然否定偶然因果關系對定罪的影響,也就是說,在特殊情況下有時對定罪有壹定影響。(二)“條件論”——判斷因果關系的基點。從某種意義上說,偶然因果關系相當於因果關系中的“條件論”。如果將這種方法作為壹種判斷方法,可以大大簡化刑法中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但必須明確,僅僅存在這種因果關系並不壹定導致刑事責任。這種因果關系只是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也需要刑事責任。換句話說,因果關系是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要條件。這就要求我們從主客觀兩個方面來判斷刑事責任,也就是壹個犯罪的構成,兩個方面缺壹不可,否則不是客觀就是主觀。從客觀根據和主觀過錯判斷刑事責任的思路,有助於簡化我們對刑法因果關系的把握。(3)“介入因素”——判斷因果關系不得不討論的問題采用上述條件論判斷因果關系。在簡化復雜問題的同時,必然提出因果關系中斷理論,防止因果關系認定的擴大。因果關系中斷的原因在於先行行為過程中其他因素的介入,打破了預定的因果鏈。因此,當壹個危害行為的發展過程中涉及到其他因素時,如何確定之前的危害行為與最終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壹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壹般來說,介入因素包括三種情況:自然、他人行為和受害人自身行為。如果A故意在C的杯子裏放了足夠的毒藥去殺人,但是在C喝了含有毒藥的水,毒藥還沒有起作用的時候,C的敵人B開槍打了C,那麽在A投毒行為導致C死亡的發展過程中,B的開槍行為就是幹預因素。這裏的幹預因素是他人的行為。壹般來說,在幹預因素的情況下,前壹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被打斷或切斷,從而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主要考慮幹預因素的性質以及與前壹行為的關系,即幹預因素本身是否異常或正常,幹預因素是否獨立於或從屬於前壹行為?如果幹預因素的出現是異常的,且幹預因素獨立於先行行為,則先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被切斷,導致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相反,先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並沒有被切斷,而是仍然存在於刑法意義上。比如訴至甲方投毒殺害丙方的案件,介入因素——乙方開槍殺害丙方的行為明顯不正常,與甲方投毒無關。從條件論的角度來看,甲方的行為與丙方死亡之間沒有前者的聯系,因此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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