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追繳、退還的違法所得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及時返還。這裏所說的受害者,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毀損或者不復存在的,應當折價退還。這壹規定主要是要求辦案的司法機關在查明情況後,及時將犯罪分子通過犯罪取得的他人合法財產返還被害人,以盡快保護被害人的財產利益。
3.用於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所謂違禁品,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保存或者使用的物品。如槍支彈藥、毒品、淫穢物品等。法律規定,違禁品,不管誰擁有,都應該被沒收。“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物”,是指犯罪分子為進行犯罪活動所擁有的走私運輸工具、賭博工具等財物。如果財產不是犯罪分子自己的,而是借用或者擅自使用的,財產所有人在不知道是犯罪使用的情況下,也應當返還。但司法機關作為證據扣留的,應當等到案件審理終結後,再返還財產所有人。
依法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上繳國庫是指結案後,最終結案的單位將上繳國家財政,不得挪作他用,比如給單位建辦公樓;也不允許隨便處理,就是不允許低價出售或者分給員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產,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